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管理,规范发放加班补贴,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限于法院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四条实行刷脸加班考勤。日加班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按加班一天计算。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第五条政工科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每月加班统计表层报法警分管院长审签后,并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司法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六条 发放方法。按每月加班天数发放,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计算方法:每天补贴数额=710元÷6天。每人应得加班补贴金额=每天补贴数额*月加班天数。加班天数每月一般不得超过6天。
第七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