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同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立足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根据呼玛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坚持权责一致、预防为主、有效控权、防控到人的原则,对照法院人员职责,从审判执行权、司法行政权运行流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梳理法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等三类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从严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监察部门监督责任,规范、监督权力运行,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制定防控措施。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廉政风险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和作风建设中发生不廉政行为的可能性,范围包括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干警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是指针对不同廉政风险,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等方式,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的办法。
第三条 审判权的运行流程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司法行政权的运行流程包括干部任用、政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物资采购、执纪监督等关键环节。
第二章 党组班子及成员廉政风险
第四条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弱化,未有效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策部署,在抓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上存在失职情形从而导致党的建设弱化或者党的建设缺失。
第五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要案件处理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第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司法不公现象和司法腐败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七条 不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广大干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法官廉政风险
第八条 立案环节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依法不应立案而违规立案或明知其它法院已经立案又重复立案;
(三)与当事人、代理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四)立案后不及时移送案件,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及办案效率,或违反规定分流案件;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执行费用;
(六)不按规定条件对诉讼当事人、申诉案件当事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
(七)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八)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可能引发产生重大影响舆情或突发事件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审判环节
(一)违反规定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故意不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
(二)违反规定采取或怠于采取委托评估、鉴定、勘验等措施;
(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拘留、罚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五)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
(六)违法超审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拖案、压案;
(七)合议庭成员违反规定,互给人情,相互妥协,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拖延或不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
(九)不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案情;
(十)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申请撤诉;
(十一)不遵照合议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的决议,制作、审核裁判文书;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十三)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依法提请再审;
(十四)在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中为当事人通融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操纵结果;
(十五)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移交案件,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及办案效率;
(十六)无正当理由变更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参审法官。第十条 执行环节
(一)违规处置涉执资产,违规进行司法拍卖;
(二)执行案款管理违反规定;
(三)在执行审查、执行实施、执行监督环节谋取私利;(四)选择性执行案件,谋取私利;
(五)外出执行案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或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
(六)不依照规定将重大执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七)违反规定不及时在失信系统中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
(八)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不予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九)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执行或以执代审;
(十)违法超执行期限、审查期限、复议期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无故拖延执行;
(十一)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复议、执行信访,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或不予审查;
(十二)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执行款物,或截留、挪用执行款物,或处置和分配涉案款物;
(十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违规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款物等强制执行措施;
(十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案外人财产;
(十五)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十六)不执行上级法院有关执行监督的裁定、决定等。
第四章 司法辅助人员廉政风险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
(一)不按规定审查诉讼材料,不认真归纳、摘录证据;
(二)不按规定确定举证期限,不按规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三)不按规定协助法官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四)不服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书记员
(一)不及时、不如实录入案件信息,庭审、合议记录内容不全,出现重要内容的漏记、错记;
(二)不及时对已结案件档案进行立卷归档;
(三)拖延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人员
串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破产管理人等机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
(一)不按规定押解、看管被告人,或造成被告人自杀、自伤、自残、脱逃;
(二)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中违反规定接触被告人家属,通风报信或违规代为传带物品;
(三)泄露所参与的对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活动的工作秘密;
(四)警械管理不规范,枪械子弹不及时入库。违规出借、使用警具或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违规使用警务车辆或不按规定管理、停放及办理警车使用审批手续。
第五章 司法行政人员廉政风险
第十五条 干部任用管理
(一)泄露干部酝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对拟提拔干部公示期内、在职干部年度考核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拟提拔的干部填报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不认真查证,不如实向党组汇报;
(三)违规改动、抽取、添加干警档案材料,传播人事档案信息;
(四)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五)利用公务员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和评先表彰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政务管理
(一)违规使用法院印章,违规出具介绍信;
(二)违反规定私自复印、出借案卷、档案或文件,或违反规定为他人复印案卷、档案或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三)泄露、丢失机要文件,泄露法院涉密的工作决策事项;
(四)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按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
(六)违反规定办理接待事项;
(七)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培训机构、培训场所的选定等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八)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账册不全;
(二)不严格执行资产出售、报废、评估、核销、上缴等制度;
(三)管理、保养、维修车辆徇私舞弊;
(四)不认真履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职责,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
(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对财务票据审查不严或违规审批使用经费;
(二)未经批准超预算、变更预算。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采购申报和编制计划;
(二)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验收、调拨物资;
(三)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执纪监督
(一)不按规定受理或处理对法院干警的申诉和控告;
(二)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被举报人;
(三)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四)扣押、销毁、丢失举报或信访材料;
(五)专职督察员不履行职责,发现违纪违法情况不及时报告。
第六章 三类人员共同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三类人员,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共同廉政风险。
(一)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违反纪律规定公开发表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者在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当信息;
(三)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四)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违规使用公车、警务车辆;
(六)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和铺张浪费;
(七)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办案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
(八)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相关材料;
(十)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规定,仍准许其担任,或明知退休关系人员幕后操控仍默许隐性代理;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泄露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
(十二)存在任职回避情形应当报告而不主动报告,或依法应当回避而不申请回避;
(十三)利用法院工作人员职权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四)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十五)违反规定利用在法院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十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十七)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或打听案情;
(十八)其他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或司法礼仪的活动。
第七章 防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党组班子及成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
(二)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要案件处理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
(三)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 《廉洁自律准则》《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纪规定,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项规定"等各项规定和审判执行工作各项纪律,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司法办案,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对不廉洁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广大干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它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法官
(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接收诉状或其它诉讼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严禁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或制造虚假案件,防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措施,不断完善案件科学繁简分流机制,坚持统一调度和日常督促相结合,建立分案公示制度,保证案件分流规范有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立案信息登记上网,实现立案信息网络化,对立案信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立案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防止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修订完善立案相关事项的内部审批制度;
(五)严格依法采取各项保全措施,坚持合议制,避免权力滥用;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案件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对于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当事人变更理由;
(八)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九)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办案中有关评估、鉴定、勘验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及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进行重点排查,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
(十)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提高庭审驾驭能力,依法正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十一)健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十二)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宣判、送达、结案、归档等各个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检查、督促、通报,杜绝非法超审限案件;
(十三)完善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制度,防止因合议庭成员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十四)强化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坚持执行重大事项合议制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审查权相分离的办案原则,强化权力制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十六)做好执行信访审查处理工作,通过对重要执行投诉的分析研判,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实现监督常态化;
(十七)规范执行财产处置方式,探索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同步进行的新模式;
(十八)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处置涉案财物;
(十九)及时清理超期未结积案,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做到全年均衡结案;
(二十)建立健全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二十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确保审判、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法院公众开放日"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监督;
(二十二)严格落实《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若干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确保法官公正司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辅助人员
(一)建立健全司法辅助人员业绩评价体系;
(二)切实加强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管理和指导,并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严格执行诉讼材料和案卷借阅、使用、归档审批制度,认真履行流转交接手续;
(四)严格执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集体讨论制度,坚持按照规定采购软件、设备和进行信息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司法警察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做好安保、值庭、押解、看管、执行、信访处置等重大警务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人员
(一)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
(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开公正的干部选任机制;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招录、遴选、评先表彰工作,按规定公示,全程接受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法院印信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五)严格执行《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六)高度重视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和采购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七)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健全订票规定;
(八)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究。
第二十六条 三类人员共同措施
(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执行约谈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党组和领导干部常态化约谈主体责任,构建起自上而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大约谈"工作格局。增强约谈工作的实效性,把"关键少数"、新提拔任职、廉政风险较高、轻微违纪违规可免于纪律处分、履职不力以及明显违纪须纪律处分的法官干警作为重点,分别开展预防提醒谈话、警示约谈、纠错诫勉谈话直至问责处分约谈,充分发挥约谈在廉政风险防控中的提醒和警示震慑作用,切实增强约谈工作规范性、权威性、持续性,使全体法官干警时刻绷紧有效防范司法廉政风险这根弦。
(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机衔接,坚持把纪律挺在前而,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廉政风险苗头的,及时提醒,做到"红脸出汗";触犯纪律的及时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惯性思维。
(三)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警示教育、保密教育,引导干警守住用权、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
(四)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十个不准"等规定,切实转变司法作风。
(五)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工作,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和整改责任落实。
(六)不插手过问、干涉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
(七)自觉执行各项工作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八)严格执行重大工作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九)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坚持以司法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方向。
(十)加强自律,约束自身业余活动,廉洁自律,慎言慎行。
(十二)其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