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过问定义】过问案件,系指案件合议庭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了解案情,或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请求的情形,或院、庭领导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相关工作程序而对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请求,及合议庭其他成员非因履行合议等职责提出的意见、请求;履职过问,系指非案件办理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了解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他人办理的案件提出意见或建议(非对案件实体处理),或转达有关单位、个人对案件提出的意见等行为。
第二条 【禁止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此“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按照《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
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应履行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材料流转】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人民法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干部阅批涉案材料和信访材料后需要转交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办公室逐级转递。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采取书面“批转单”的形式逐级转递至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批转单”应当记明批转理由、监督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中对遇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涉案材料和信访材料但需转交的,应逐级报至本部门分管院领导,由本部门分管院领导按程序转递至接收部门的分管院领导、部门正副职、审判长、办案人员,或者直接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 对遇有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口头反映具体案件审判执行问题且认为确需转达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由分管院领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并留痕。对信访接待窗口收取的材料,当事人有明确交付人的,经窗口审查后,可不经分管院领导逐级传递。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阅批涉案材料和信访材料时,不能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明确意见。此“正当渠道”即为符合正当的诉讼程序递交材料途径,此途径包括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办案人员、案件合议庭成员或涉案业务庭、诉讼服务大厅当面递交、邮寄送交等情形。
第四条 【特定部门转递材料】审判管理、申诉信访、纪检或监察部门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对属于职责范围内需阅批交办的,应交由分管院领导逐级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五条 【查询指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及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
第六条 【书面提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 【注意事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应当主动避免下列行为:
(一)过分渲染、夸大有关法外因素;
(二)引起为当事人打招呼、说情的误会;
(三)超越职责权限打听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四)贬损他人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五)可能干预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下级法院应主动报告】上级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及审判人员干扰过问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下级法院应一律予以拒绝。下级法院审判人员应主动登记或记录,并在合议庭合议或审委会审议案件时,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法院报告。
第九条 【如何记录】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的记录和处理应当坚持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黑龙江省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办理页面中的“过问信息”栏目,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录入;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由监察部门进行管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在接到违规过问案件的书面函件、电话、短信、口头意见、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有相应证据的,应上传至专库。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录入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但应当将该监督、指导意见等相关资料存入案件卷宗备查。
纪检或监察部门因案件调查、宣传部门因处置舆情等工作需要了解正在办理案件信息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出示相应手续存入案卷备查,不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以截屏、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记录相关信息;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免登记或记录情形】主管院长对主管范围内的案件、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承办的案件,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他副院长、部门领导受院长指示或授权负责跨部门协调处理或督办案件的,视同对相关案件具有主管权限。
主管院长、部门领导履行下列管理和监督职责时,无需登记或记录:
(一)非针对特定个案的普遍性、程序性监督管理行为;
(二)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和部署的命令行为;
(三)处理下级请示汇报,签发或审核文书等非主动发起的
履职行为;
(四)了解办理进度、催办督办、参与案件评议或决定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等。
不同部门对关联案件、同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分歧的,应当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关联案件的,相关案件承办部门均无需登记或记录。
办案人员之间询问审理、执行案件的已公开信息,或者进行案例讨论,业务交流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均无需登记或记录。
各审判执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主动向调研、信息、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线索,以及主动向监察、政工、审判管理、督办、审判监督、信访部门报送案件情况的,无需登记或记录。
第十一条 【院长过问记录】院长对全院办理的案件负有宏观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院长因履职关注具体案件的案情,或对具体案件提出的原则性意见、指示和要求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以及批转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具体案件的意见或要求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做好登记或记录手续。
院长的登记或记录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将院长提出的书面、口头意见或转批的相关材料逐级传达主管院长、部门领导、审判长和办案人员,或下级法院办公室。
主管院长、部门领导接受过问事项后,应签名确认或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办案人员跟进过问事项并办理登记或记录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院长过问记录】主管院长因履职对主管部门的具体案件提出个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以及批转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具体案件的意见或要求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逐级通过部门领导、审判长和办案人员传达落实,办案人员应做好登记或记录手续,部门领导应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部门领导过问记录】部门领导因履职对本部门具体案件提出个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以及批转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具体案件的意见或要求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办案人员应做好登记或记录手续,部门领导应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副院长对非主管部门过问记录】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履职对非主管范围的案件,需要了解案情或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向该案的主管院长提出。
主管院长自行答复的,或主管院长将过问事宜转达承办部门领导、主审法官和办案人员的,发起过问的副院长及具体办案人员应办理登记或记录手续,主管院长、部门领导应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部门领导对非主管范围过问记录】部门领导因履职需要了解其他部门承办的案件,或对其它部门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向主管部门领导提出。
主管部门领导自行答复的,主管部门领导应将过问事宜转达办案人员,发起过问部门领导及具体办案人员应办理登记或记录手续,主管部门领导应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过问记录】纪检、监察、政工、审判管理、审判监督、信访、调研、信息、宣传等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或对其它部门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当征得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领导提出。
主管部门领导自行答复的,或将过问事宜转达办案人员的,发起部门领导、过问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及具体办案人员应办理登记或记录手续,主管部门领导、发起部门领导应共同签名确认。纪检或监察部门在案件调查、宣传部门在处置舆情等工作中,因事态紧急可先口头请示,但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其它工作人员与职责有关过问记录】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本职工作需要了解其他部门承办的案件,或对其他部门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非对案件实体处理),应当征得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领导提出。主管部门领导自行答复的,或将过问事宜转达办案人员的, 发起部门领导、过问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及具体办案人员应办理登记或记录手续,主管部门领导、发起部门领导应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过问报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节严重,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给自己的正常办案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分管院领导、主要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报告。
第十九条 【处理方式】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每季度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
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
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
员所在的司法机关的纪检或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接到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给移送问题线索的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过问情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
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或 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与办案人员私下接触提供便利,或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贿赂办案人员提供媒介或帮助的;
(三)向办案人员表明对案件的异常关注,并明示或暗示一
方当事人与己有关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
案件的;
(五)非因履行职责,陪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找办案人员反
映情况、陈述意见的;
(六)向办案人员转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关于利益分成、提
成或其他利益许诺的;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的;
(八)法院领导干部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
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九)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
说情的;
(十)授意当事人聘请办案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近亲属、同
学、朋友等代理或幕后操作案件的;
(十一)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
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十二)要求或授意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
制立案的;
(十三)要求或授意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
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十四)要求或授意合议庭及成员让当事人撤诉的;
(十五)要求或授意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
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十六)要求或授意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
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十七)要求或授意将执行案款优先或超比例发放给特定申
请执行人的;
(十八)要求或授意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终结执
行处理的;
(十九)违规要求或授意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
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二十)违规要求或授意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
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十一)要求或授意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加
重,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十二)要求或授意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
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二十三)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
程序,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二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
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二十五)审判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他人提供和帮助查询
相关案件审理信息,导致审执秘密泄露的;
(二十六)出于个人目的所需,与法官探讨正在审执的案件,
诱导法官裁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七)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的涉案材料(非检
举控告类投诉举报),作出有关案件实体处理批示意见的;
(二十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对没
有参加审执的案件,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以外,超越职权对案件实体处理发表了倾向性意见,并产生不良后果或对案件审理结论产生影响的;
(二十九)利用上级身份或领导职务的影响,暗示、逼迫或强令办案人员违背合议庭意志出具裁判意见或结论的;
(三十)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记录处理情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口头提
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二)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监
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
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法院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
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受到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导致违法审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通报】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将本院查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追责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授意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过问追责】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纪检或监察部门提醒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由院领导或纪检组长给予批评教育;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由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管追责】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问题的,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护】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击处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员范围界定】本细则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细则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本细则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在编人员;本细则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等人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办案人员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附件:1.过问案件信息记录表
2.过问案件或转递材料批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