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管理,规范发放加班补贴,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范围:
1、2016年司法改革前进入法院之前的工作人员。
2、员额法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不适用此加班制度。
第三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第四条实行刷脸加班考勤。政工科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每月加班统计表层报分管院长审签后,并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五条发放标准及办法。按照实际小时数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予计入总小时数;超过30分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按月发放。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