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 16:38:32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从严管理,规范考勤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正式干警、聘用制人员。

挂职、借调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日常管理

政工科负责全院的考勤日常管理,严格规范补签机制,规范假类录入的及时性、高效性,实行考勤的月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通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考勤要求

各类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办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所有请休假、公出均需本人提前请假,并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后,提交政工科审核备案。

第五条 扫描签到

(一)上、下班应在考勤机前进行面部扫描签到。早8:30

以后扫描为迟到,夏季17:30、冬季17:00以前扫描为早退。

(二)因故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按

审批权限报批。

(三)上班不考勤的视为迟到;下班不考勤的视为早退;

全天不考勤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病假

(一)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病假工资。

恢复工作后在2个月内又休病假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三)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

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但本人不上班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四)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五)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

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第七条 事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

考勤备案:

1.参加在职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按校方要求集中上课的;

2.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3.其他应当不视为事假的情形。

(二)因事请假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

作日的,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第八条 婚假

婚假为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的增加婚假10天。

第九条 产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180天。

(二)节育、绝育、流产均按医院证明给予休假。

(三)女性工作人员哺育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准半天

(含路途时间)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

儿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四)男性工作人员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居

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

(三)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

(四)已婚干警父母在外地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第十一条 年休假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年休假后,年内又有1-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待遇。

(三)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1-5天,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陪护假

干警父母(六十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的陪

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请假备案需提供父母入院通知单复件,出院后还需要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陪护假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假期计算

(一)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且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五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应当逐级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履

毕后方可请假。时间不超过1天的,由请假人经所在部门

责人同意签字,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1天以上的,经部门

责人、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由院长审核批准。

(二)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代为办理请假和备案手续。办理时间迟延的,由所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报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政工科备案。

(三)5天以上病假的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需要住

院治疗请长假的,除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外,还需提交住院病历。

(四)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由所在部门

主要负责人带队,每月进行一次走访,异地走访可采取灵活形式,并形成书面报告,由走访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报政工科备案。

(五)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续假,续假手续与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六条 旷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谎报请假理由请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早晚均未考勤的;

(五)提交虚假的诊断、病历请假的;

(六)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结果运用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与“评先选优”挂钩,有下列情形之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五次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3.全年出现旷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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