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因洗浴摔伤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案件。
庭审中,原告于某某诉称:他在某某浴池洗澡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肘鹰嘴骨折及右肩峰端劈裂骨折。因该浴池没有防滑措施,浴室内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要求该浴池经营者佟某某赔偿其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2.5万元。被告佟某某提出自家浴池洗澡间内外均贴有“小心地滑”的图标,已经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由于自己不小心滑倒受伤,自己已经赔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不应再承担其它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晚8时,原告于某某和妻子在佟某某开的浴池内洗澡,期间于某某不慎摔倒,医院诊断结果为“右尺骨肘鹰嘴骨折、右肘关节软组织内可见钙化灶、右肱骨髁上骨质增生及右肩峰端劈裂骨折”。事发后被告已给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而原告要求被告除已给付的4000元外,再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佟某某经营的浴池洗澡间内外虽贴有“小心地滑”的图标,但未设置任何防滑措施,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在浴池摔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疏忽大意摔伤,自身亦存在过错,且从医院诊断中得知,原告伤处原有旧症,本次损伤非原发性损伤,据此原告于某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由被告在已给付原告400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付原告100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