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国与被告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呼玛法院审理后,被告陈某到期未履行一百一十五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立案当天,呼玛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多次驱车往返嫩江,经过实地走访调查,通过执行人员多次努力,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嫩江县某小区有房产及承包土地。执行过程中,陈某情绪激动手持25厘米左右的壁纸刀抗拒抓捕,大声哭喊,语言错乱,不听任何人劝解,不断挥舞着手中的刀,在僵持两个小时后,呼玛法院联动当地公安机关,以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进行刑事拘留。随后,呼玛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嫩江县商服和车库及承包土地查封、评估拍卖,目前商服及车库拍卖款已转入四十余万李某国账户,查封的住宅已经经过两次拍卖、流拍,经申请人同意按留拍价格以物抵债,下一步呼玛法院执行局还准备对被执行人名下耕地进行处分,用于偿还债务。
2020年6月1日,李某国向呼玛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李某国激动的握着办案法官贾年军的手说:“感谢您这么长时间奔走嫩江呼玛两地,为我的案子出了这么多力,我真的特别的感动!”用送锦旗这种方式对办理案件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全心全意执法为民的精神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