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牵引车分成主车和挂车两个部分,如果这两部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近日,江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20日凌晨,宁波庆丰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东往西方向上,胡某驾驶着自己所有的小客车,王某驾驶着甲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桥东侧传来一声巨响,胡某和王某的车辆发生了追尾碰撞,小客车顿时起火燃烧,胡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胡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车后反光标识破损不符合要求,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甲公司将肇事车辆中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去年年底,胡某的亲属到江东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近6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矛盾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胡某的亲属认为,这辆车子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险,那么理赔两份交强险是情理之中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这起事故属于追尾事故,胡某驾驶的车辆只是与后面的挂车发生碰撞接触,牵引车在交通事故中未与胡某和胡某的车辆接触,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应该在挂车的一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组成部分,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一家22 4000元,甲公司赔偿234 6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