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党员、 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报告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6 10:2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搜集、集中和管理,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和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协调配合的暂行办法》(黑纪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线索,是指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和案件。

    第三条  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应与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

    第二章   报告案件线索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县纪委和院监察室为法院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机关。

    第五条  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应当询问、审查当事人的政治面貌和主体身份,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纪检临察对象(纪检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向县纪委和院监察室及时报告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判决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七条  法院对涉案的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或通过上级机关及时报告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到企业的党员、干部或国家上作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案件,涉及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的,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纪委和院监察室,并移送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两级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党员、下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执行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法院相关部门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条  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包括

案件涉及人、牵连人、证人、律师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中院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移交相关材料,由中院纪检监察机关设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法院掌握的案件线索和案件材料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上报中院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法院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出具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函及案件线索(材料)移送登记表(,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问题重大、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案件线索,应提请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和中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专人管理,专人送达,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本办法遇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也应及时报告县纪委和院监察室。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院纪检监察室每年对案件线索报告情况的贯彻执行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要求,不询问、不审查当事人的政治面貌和主体身份三次以上;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两次以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擅自扣压、隐瞒、故意拖延甚至帮助串通、涂改案件线索等行为,以及泄露案件线索内容、泄露举报人及案件办理情况的,立案调查,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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