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6 10:18:23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增强法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写出廉政承诺,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条  在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年初必须写出廉政承诺书.作为年末进行述职评廉的依据。

    第三条  廉政承诺要根据廉洁执法的各项规定,结合岗位职责,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以廉洁执法为中心,以司法为民为主题。

    第四条  廉政承诺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承诺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一经承诺,要认真遵守,切实兑现,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廉政承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承诺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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