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作风、执法活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执行局、刑庭、民一庭、审监庭各抽选一名法官任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分析反腐倡廉形势,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掌握本院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院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院纪检监察部门健全完善本院的廉政制度;
(五)向干警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干警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本院人员遵纪守法问题的举报;
(七)完成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的工作要求:
(一)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二)廉政监察员应当适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廉政监察员发现存在违反廉政制度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
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一)出席纪检监察相关会议;
(二)经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