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禁隐匿、毁弃信访举报材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确定专人专电话专场所负责受理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五条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协助上级法院、县纪委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对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定期分析投拆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规律,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重要信访举报,应及时、妥善、保密处理。
第八条 来信处理如下:
1来信及时拆阅并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同志将登记簿妥善保管并随时供领导查阅;
2对需要经初核再作处理的信件,报相关会议审核;
3对属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应及时上报;
4对不属于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或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查处结果(特殊要求办理时限除外)。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或领导机关说明原因,延长查处时间。
第十条 对来访人员要在专门场所接待,并作接谈记录。
第十一条 举报电话应保证有人接听,接听人应认真、耐心、做好接听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