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6 10: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黑龙江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法官履行职责,规范监督。

    第三条 主审法官、合议庭裁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四条 主审法官是指独任审判案件和在合议庭中承办案件的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配备多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条 呼玛法院审理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辅。

    呼玛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必要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二章  审判权力

    第六条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立享有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权力,自行签发法律文书。

    第七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享有独立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权力。

    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力、地位平等。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独立裁判,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审判长签发。

    第八条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请和合议庭认为符合《黑龙江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按照《黑龙江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判责任

    第九条 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对所办理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承办的案件全权负责,自行承担办案责任。

    第十一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负责,共同承担办案责任。

    审判长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本人评议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院长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进行评鉴;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庭长依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等事项,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对立案庭分配至各主审法官审理的案件,根据《黑龙江省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配;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严格遵循权力清单,并公开进行。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向庭长报告,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有权要求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对上述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针对上述案件行使监督权,对个案的批示、指示、发表的意见、电话记录等都要记录,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书面意见应当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如实记载并装入副卷,同时在办公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分析审判态势,对案件流转进行动态监控,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第十八条 审判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对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审判业绩的考核。依据《黑龙江法院审判业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业绩档案,及时将相关材料及考评结果报法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对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动态管理、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奖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依照该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应当记录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错误裁判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黑龙江省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呼玛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的规定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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