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6 09:49:15


    第一条 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确保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黑龙江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审判管理专门部门对立案、分案、卷宗移转、审理、执行、司法公开、结案、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呼玛法院要按照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审监分开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审判职责。

    第四条 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期限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提示、预警和冻结。解冻由主审法官或在主审法官指导下由审判辅助人员在网上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解冻。

各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裁判、结案、归档等工作。

执行案件参照对诉讼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以法官助理、书记员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审判流程各节点工作信息情况为依据。法官助理、书记员要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

    第六条 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后,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应当填写申请更改案件信息审批表,经庭长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审管办备案,由信息中心更改。

    第七条 各审执部门要加强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的管理,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的及时、准确。对应录而未录、应录而误录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录、改录。各审判部门对本部门收取或形成的重要卷宗材料应当及时扫描。

                                  第二章   立案和分案

    第八条 各类案件原则上由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商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需要审查立案的,由立案庭受理后自行审查或者分案至相关业务庭审查。

    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各相关审判庭应及时接收,因承担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在工作完成后一审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日,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五日,并将立案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系统。

    第十条 各类案件由立案庭通过电脑分案系统,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

    下列情形,由庭长变更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因健康、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由各审判庭于变化后二日内在本院内网或者办公平台公示并说明理由:

   (一)变更案件主审法官的;

   (二)变更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者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减交、缓交、免交、退还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部门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批。案件移送审执部门后,由审执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 审理和执行期限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在法定审限内自定案件审执结时间,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无法定审限的案件,审理、执行的期限为:

   (一)审查报批延长审限案件,期限为十日;

   (二)指定管辖期限为三个月;

   (三)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三个月;

   (四)执行监督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五)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六)执行协调类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七)执行其他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八)信访复查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上述案件确需延长审限的,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批准程序,可以延长一倍的时间。

    第十五条 对案件延长审限的报批,实行院长网络审批和书面签批同步的办法,主审法官应当在有延长审限事由时,填报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经本庭庭长审核,报由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决定。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应当在十日内批准或者决定,并通知报请法院。主审法官填报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案件和卷宗移送

    第十六条 审结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在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移送本案的卷宗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由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时代为送达。

    第十七条 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纸质、电子卷宗等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八条 呼玛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移送全部卷宗(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

                                         第五章  司法公开

    第十九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审判流程信息系统的设置,点击“公开”选项,生成审判流程信息查询码,当场或者在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将查询码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根据《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应当上网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六章   结案、卷宗扫描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办案系统中的结案由主审法官、审判长审批或者由审判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案件在办案系统中结案后,需要修改裁判文书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审判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对纸质诉讼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纸质诉讼卷宗,并经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诉讼档案,与纸质诉讼卷宗同步归档。经档案部门审核后,符合立卷归档条件的归档保管,并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退卷的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完成退卷工作,相关法院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卷宗之日起七日内归档。卷宗归档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时归档。死刑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回的卷宗和终结审理程序的裁判文书,或者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后三十日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档案部门收到归档的卷宗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归档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相关工作期限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由立案部门随立案一并进行或者由主审法官自行进行。主审法官排期的,主审法官接收案件后,应当根据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数量和每起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排期,由法官助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预期开庭时间、合议时间等审判信息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需送检察院阅卷的案件,在检察院返回卷宗同意出庭的十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理各类不同程序案件的开庭时间、合议时间,应当在审限期内尽量往前安排。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给审判委员会讨论留有充分时间,以保证在审限内结案。

    第二十七条 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签署、签发裁判文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成员签署、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  催办、通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审理期限、执行期限、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等审判流程节点的催办、通报和考核工作。各审执部门对收案、结案、未结案件、超审限案件等信息情况应当如实录入审判流程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黑龙江省法院审判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实施前本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呼玛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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