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法院法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惩戒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6 09:4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确保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黑龙江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伦理是指与法官职业特点紧密联系的道德准则和规范。道德准则和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

    第三条 对法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的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行为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构成违纪违法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惩戒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监察部门经调查,初步认定被调查法官有应受惩戒行为,应当给予惩戒的,结束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报告及案件材料送交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调查报告及案件材料后报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出惩戒意见。

    第七条 委员会在作出惩戒意见前,应当向涉事法官发送拟惩戒意见告知书,告知违反职业伦理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法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官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法官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影响提出惩戒意见。法官申请听证,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委员会受理法官的申诉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对惩戒意见认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复查。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法官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法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条 委员会的委员与当事法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认为法官没有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或者情节轻微的,提出不予惩戒的意见;

  (二)认为法官有违反司法伦理行为的,提出惩戒意见;

  (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处理的事项,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委员会提出的惩戒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的规定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玛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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