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呼玛县人民法院按照省地法院统一要求,积极开展“雷霆行动”严厉打击一批“老赖”,净化辖区信用环境,同时对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协助义务人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张某与孙某、王某买卖合同一案2007年5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为了执结案件,呼玛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月7日和2010年6月24日向大兴安岭地区某电业局送达了将补偿给孙某的呼玛县十二站输电线路的补偿款173343.00元扣留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款由呼玛法院进行结算。经查,2011年末,大兴安岭地区某供电公司于与孙某达成了协仪,孙某拆除10千伏嘎拉河到十二站中压配电线路,原线路路影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对原线路产权人孙某进行补偿,补偿款于2012年5月通过支票方式补偿给了孙某本人。我院得知补偿款全部给付孙某后,向大兴安岭某电业局供电公司发出了责令追回被转移补偿款的通知,限期追回补偿款,并予以10万元罚款,经过执行局做其思想工作,大兴安岭某地区电业局认识了其自身错误,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律义务,并上缴了罚款。
截止到目前为止,呼玛县人民法院拘传3人,罚款10万元,执行到位款14万元。
呼玛县人民法院将以“雷霆行动”为契机,联合加大惩戒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坚决向执行难亮剑,打好解决执行难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