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为审判职能部门其最终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但往往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经过法官依据法律再三斟酌、权衡而做出的判决却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进而引起的上诉、上访、拒绝执行事件屡见不鲜。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在矛盾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对解决纠纷的方法达成共识,则能有效的减少上述情况的出现。呼玛法院在调解工作上狠下功夫,不断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审判中的作用,将调解做为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一、坚持逢案必调原则
调解工作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呼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逢案必调,在立案、庭前、庭中、执行等各个环节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作为案件判决前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调解请求,法官都会尽心尽力的主动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次调解机会,善于动员和发动一切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因素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坚持把调解结案做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首选。
二、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和解机制的建立
在以往的工作中,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在无形中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置于了不可调和的位置,使行政诉讼显得过于刚性和缺乏人情味。呼玛法院积极探索行政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使用调解,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帮助行政相对人认识错误、正确对待及时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在讲明法律规定,告知补救措施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化解官民矛盾,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三、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
在刑事附带发事案件审理中,以法律规定为基点,溶入事理、情理,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由于自身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重大伤害,使其形成负罪感和补偿心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此做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一方面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正确认识和认罪伏法的良好态度,另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物质赔偿,尽快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活困境中走出来,或为生活自救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调解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