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犯罪前科如何在量刑中适用

发布时间:2017-11-27 16:12:26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纪立冬与被害人史关昌电话联系称,孙吴县北卧牛河乡有马要出售,纪立冬提出要与史关昌合伙购买,由史关昌出资人民币5万元,剩余钱款由纪立冬提供。史关昌同意后,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到孙吴县马吉贤家中与其商议买马事宜,史关昌与纪立冬要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购买28匹马,马吉贤未同意,随后二人离开。2016年12月16日,纪立冬向史关昌谎称马吉贤同意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将28匹马出售,并且其已向马吉贤支付人民币8万元钱,让史关昌向其账号汇款人民币5万元,史关昌于当日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到纪立冬提供的账户中。纪立冬随后将其收到人民币5万元用于自己生活花销。2017年1月以后纪立冬失去联系,史关昌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纪立冬于2017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退还被害人史关昌人民币5人民币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判决理由:

  被告人纪立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纪立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是被告人的亲属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立冬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注解: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不构成累犯的,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有犯罪前科的人,能否适用缓刑,我们先看一下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刑法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法定条件。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所以本案被告人虽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有犯罪前科,不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量刑适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