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占绝大多数,其意义在于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为此,呼玛县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实体权利得到顺利实现。
一是严格履行公示手续。呼玛法院法官在办理保全案件时,对动产的查封,采取加贴封条的形式,对不便加贴封条的,及时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避免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转移被执行财产。二是严格审查物权归属。当事人弄虚作假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误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提供给法院,法官若未对保全标的物及其所有权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那么执行中对名义上已保全的标的物无法执行,因此对于查封物品,办案人对其权属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