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力惩处被执行人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隐藏财产,隐居逃债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实施悬赏举报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悬赏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或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悬赏举报以公告形式作出,同时公告申请人的承诺。举报线索属实并使案件执行确有进展,对举报人支付承诺的赏金。但赏金最高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10%。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悬赏执行书面申请的同时,应交付赏金。
第三条 执行法院决定悬赏举报执行,将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或以其他方式发布悬赏举报执行公告。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应到执行法院登记线索,便于兑现悬赏。
第五条 执行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给予严格保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向执行法院举报:
(一)举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款项的;
(二)举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
(三)举报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情况的;
(四)举报逃逸的被执行人下落、妨害执行活动的;
(五)举报有利于执行的其它情况的。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的线索执结案件并符合申请执行人所提条件的,执行法院通过适当形式在3日内将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如申请执行人没有按规定将所承诺的赏金交付执行法院,则执行法院有权直接从该案执行款中提取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第八条 法院执行局设专门电话,有专人受理举报线索,并视情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强制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执行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