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9 08:50:47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大惩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力度,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示,借助公众舆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执行机构所办理的执行案件都要在法院局域网上和电子显示屏上公示,或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互联网上公示。

    第二条 未按执行法院限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或妨碍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将债务人名册张贴到被执行人的住所附近。

    第三条 公示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公示执行申请,并预交相应的公示费用。

    第四条 公示执行所需费用,待案件执行终结后,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五条 经公示,被执行人仍不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的专业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公示执行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负。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执行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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