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拓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调取相关证据,查清有关事实的渠道,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委托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对被执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发出协助调查令,以便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执行线索和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犯罪行为的证据。
第二条 接受委托的主体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领取委托调查的相关手续,必须提交保证书。
第四条 申请委托调查保证书内容中必须承诺:必须保证严格按照执行法院的授权范围及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违反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协助调查令为一事专用,并由执行法院在调查令注明有效使用期限。受委托人在使用协助调查令的同时,必须向协助单位出示律师执业证,协助调查令使用完毕后,受托人必须按规定将协助调查令的回执交返委托法院。
第六条 协助调查令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调查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情况和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证据,不得用于其他事宜。
第七条 对于不动产的调查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于动产的调查仅限于被执行人直接占有控制的财产。
第八条 对于账户及其他财产权益的调查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股权、股息或红利等。
第九条 受委托律师在调查活动中向案外人泄露被执行人的商业机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执行法院对依协助调查令调查的律师提供的证据,经执行法院审查核实具有证明力的可予以采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