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要求,经报请呼玛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拟在本县辖区内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宗旨在于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起到提高审判工作质量,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选任名额
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22名。
三、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解决矛盾的能力;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6)热爱法院审判事业,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和条件,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本人自荐的除以上条件外,具有教育、医疗、建筑、金融、劳动仲裁等方面专业特长的可以优先选任。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它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呼玛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1、公开报名
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申请时,请由公民本人带齐所需材料在报名期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呼玛县人民法院会同呼玛县司法局,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就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审查结束后,报县人大、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4、任前公示和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对预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由呼玛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于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其它福利待遇。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4年5月8日起至8月8日止,地点:呼玛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领取。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七、其他事项
呼玛县人民法院政工科从即日起接受咨询。联系电话:0457-3516112。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