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盗号“木马”软件,累犯难逃获罪入刑!

发布时间:2024-10-25 08:41:46


随着移动网络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给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近日,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全部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作案工具被全部没收。

2023年1月底,被告人何某祖利用其租用的某某服务器架构盗号木马网站,以每月2,000.00元的价格将该盗号木马网站管理后台租给其“telegram”软件内一好友(身份不详),对方以话费充值卡的方式向何某祖付费2000元并利用何某祖搭建的盗号木马网站盗取王某某微信实施诈骗。2023年2月23日,王某某扫描QQ群内一二维码填写个人微信相关信息致其微信号被盗,不法分子利用其微信骗取王某某的微信好友冯某30,000.00元。经查,何某祖于2023 年 3 月 12 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何某祖将该盗号木马网站管理后台以每月580个USDT的价格出售给其“telegram”内好友“86”“红苹果”“世界杯”“捞捞银纸”“善款”等人,获利4060个USDT,价值合人民币29,191.40元。经鉴定,对何某祖电脑硬盘的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存在具有“模仿登录界面采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站备份文件,其数据库文件含有用户名与明文密码7795条。

2023年3月17日,呼玛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何某祖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祖归案后赔偿冯某30,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祖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获利31,191.40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何某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祖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何某祖的违法所得31,191.4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祖犯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将触手伸入互联网领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近年来刑法中新出现的罪名,该类犯罪存在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广大网友们应提高警惕意识、辨别能力,切莫被不法分子利用。“盗号木马”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网络上非法售卖的这些“盗号木马”工具,往往存在非法收集、窃取用户信息等危害行为,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网络安全风险。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身处信息时代更要合法使用互联网。一定要以案为戒,切勿投机取巧,恣意践踏法律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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