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6:37:18


6月18日,呼玛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在韩家园林业局北疆林场施业区内开垦林地。经鉴定,被破坏林地面积59.98亩,生态修复费用4.8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近年来,呼玛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震慑作用,同时起到预防与教育作用,以刑罚保障落实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
法官提示
一切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的行为,以及利用承包五荒地、发展林下经济等名义非法开垦林地、草地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我们都要做守法公民,合法利用土地资源,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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